第1页:视频监控“何处安身”
日前有关公共场所里视频监控下的网络反腐与公民隐私如何两全的问题已被炒的沸沸扬扬。不可否认的是在面对当前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视频监控对于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合理使用警力,减少民警繁重而无效的工作量,提高民警的工作效率,杜绝刑讯逼供等行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监控镜头下的隐私权被曝光受到越来越多的提及,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民众,怎样才能使隐私权得到合理保护的同时又不损害公共利益?
视频监控“何处安身”
视频监控设备只有合理存在的情况下才能最大化地保护民众隐私权,并不是所有场合都允许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我们参考近日河南省人大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其中对于公共场合安装视频监控给予明确说明:
《条例》规定:新闻单位、交通枢纽、重要设施、公共场合等应当安装技防监控设施,在公共场所等安装技防设施的同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
《条例》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对此类行为加重处罚。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拆除,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条例》中提到的“公共场合”设置监控设备的场所主要有:大家日常所见的公园、学校、医院、银行、铁路、公交公司、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公司等。在这些场所看见的摄像头基本都是由其管理经营部门安装的,另外一种则是由执法部门安装,例如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
视频监控设备并不是随处都允许安装的,例如宾馆客房内不能安装而宾馆楼道走廊电梯内就应安装但是应当明显标识,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
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按此定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隐私权和监督权的矛盾
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被用来“网络反腐”时是否侵害了政府官员的隐私权?
近日上海法官“集体召妓”事件中被曝光的“四套房产”等官员个人信息已经引起网友极大关注,这件由个人对外公布的法官招妓监控视频而引发的官员“四套房产”曝光,若简单视为个人隐私,必然会妨碍公众监督。要想“传播视频”与“网络反腐”不矛盾,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充分厘清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基本法治界限:哪些官员个人信息是可纳入“公民隐私”范畴予以保护的,哪些又是应让渡于公众监督权而必须舍弃保护的?
目前我国法律并非完全没有这方面的法治界定,如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或许可以这么理解:公众人物特别是高级官员的私生活中某些不当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可以公开。他们的不良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如婚外恋、嫖赌等,严重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新闻媒介可以而且有责任予以公开披露,以警示社会,发挥教育作用,维护党和政府的威望,促使各级官员严于律己,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但也应清醒意识到,要做到“一码是一码”,上述界限仍不够到位给力。一方面,这样的界限还显得十分笼统、缺乏进一步的明确性,如官员的工资收入、家庭财产,是否属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就一直并无明确界定;另一方面,这一界定也缺乏进一步强有力的制度来保障,如为“预防腐败”这一公共利益,而亟待建立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便一直付之阙如。事实上,正是在这种法治背景下,此前“房叔”等著名网络反腐事件才会频繁出现。
监控下的公民隐私权
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各地在公共场所安装了大量监控探头,在这样一个透明的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更容易遭遇意外伤害。从这点看,对公共场所监控视频严格管理,有着重要的公共价值。7月16日北京三元桥发生小偷被便衣警察追赶时甩掉万余赃款脱身,却被十余岁的男孩捡走的事件,而这一幕被道路视频监控拍下来,对于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隐私权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拾金有昧”的举动触犯了道德底线,倘若知错就改按时返还不会构成犯罪,而且由于无法准确取得小偷犯罪的直接证据从而间接保护了盗窃嫌疑人,明知道是指正犯罪嫌疑人的赃款而不归还,那么公安局或者国家检察机关有权调取监控录像并对外公布,这并不涉及侵犯其隐私权。
总结
通过上述两起案件,个人认为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隐私权就应该让渡,因此法规既要保护隐私权,又不能影响惩罚犯罪和对腐败特权的监督。我们呼吁国家应该完善正规的监督渠道使得政府官员的正当隐私得到及时保护又不让腐败分子钻了空子,同时对于视频监控资料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这样视频监控才能“光明正大”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