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

       2014年是营改增的攻坚年,但对于一些建筑业企业来说,对营改增改革可能忧虑多于期待。全国人大代表、中建五局董事长鲁贵卿日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建筑业正处在“营改增”实施前的测试阶段,根据测试结果,建筑业推行“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与国家既定的税改目标形成错位,给处于微利状态的建筑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此前联合下发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增值税新增11%和6%两档税率,其中建筑业暂按11%档次考虑试点;在计税方式上,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全国各地的建筑行业协会组织了部分建筑企业进行测算,国家相关部委更组织了全国大型建筑央企专门进行测算。鲁贵卿透露,最近一次财政部组织的建筑业“营改增”测算显示,企业营业收入下降了9.9%;流转税负平均上升了1.5个百分点以上。

  记者拿到的一份资料显示,以某建筑集团为例,2012年其营业收入为827.05亿元,当年应纳营业税为22.23亿元,如果“营改增”后应纳营业税额为32.73%,企业税负增加了1.7个百分点。

  鲁贵卿分析,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建筑业营业收入从原来的营业税收入中剔除了应交纳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收入会正常下降约9.9%,这是计算口径不同形成的。但税负和现金流出增加,利润总额下降,本质上是进项发票无法足额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少。

  目前,“营改增”改革暂未覆盖所有行业,无法形成完整的产业抵扣链条。比如,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务成本占总成本的20%~30%,该部分成本以及自有人工成本在目前设定的税收改革方案下,很难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又如,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由于金融行业“营改增”滞后于建筑行业,目前还无法抵扣。

  据媒体报道,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会长秦玉文在一次内部座谈会上也指出,按照“营改增”方案的有关规定,他们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结果反差较大,但综合分析,“营改增”将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

  原因在于,理论测算中,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且建筑施工企业无一遗漏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但这在现实情况中并不满足。

  秦玉文称,如果建筑产品的计价和结算方式不能改变,低价中标的现状不能扭转,建筑施工企业的11%增值税就根本不可能全部转移给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

  按照财政部今年两会期间公布的计划,财政部今年将积极研究电信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的试点方案,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任务。

  鲁贵卿建议,国家相关部委充分考虑建筑业的特点和重要性,对建筑业实行6%的税率;或在允许范围内增加若干增值税率档次,适当降低建筑业税率;同时适当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招投标报价标准,明确业主应在合同价款外通过政府机构支付给企业增值税款,避免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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